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1
摘要: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0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1日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规则

  (一)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以下情况的,受理单位应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户记录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被盗用的,纳税人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凡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报警回执资料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或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验证),结果不符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零散税收纳税人以及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逾期登记的纯国税户应在深圳国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逾期登记的纯地税户应在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扣缴义务人登记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理业务范围。纳税人有房屋、车船、土地的,需就有关财产单独到深圳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

  (二)首次税种核定。受理单位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的同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分别核定纳税人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管辖的税种。

  纯国税户核定税种包括属深圳国税局管辖的全部税种;纯地税户仅核定属深圳地税局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暂不核定;共管户核定税种包括深圳国税局管辖的全部税种和深圳地税局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暂不核定。

  税种变更业务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理业务范围。

  (三)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按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

  为保证纳税人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的基础信息一致,原通过各自征管系统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业务时,受理单位应先在联合办税平台比对纳税人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征管系统的基础信息,比对规则如下:

  税务登记的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纳税人需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附件,表中项目均为关键字段,未列明的项目为非关键字段),若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任何一方信息为准确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信息均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的,纳税人需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

  税务登记的非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该字段以深圳国税局信息为准;深圳国税局无信息的字段,以深圳地税局信息为准。是否属于关键字段信息,由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判定,并明示在联合办税平台中。

  通过联合办税平台实行信息比对的纳税人,受理单位应收回其持有的全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换发统一更新后的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跨区迁移)的,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外,均可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任一受理单位办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其跨区迁移(纳税人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由纳税人迁出地深圳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因经营范围变更,纳税人由共管户变更为纯地税户,需在深圳国税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由深圳国税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由受理单位收回;纳税人由共管户变为纯国税户,需在深圳地税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由深圳地税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由受理单位收回;纳税人由纯地税户变为共管户,受理单位需办理国税税种核定;纳税人由纯国税户变为共管户,受理单位需办理地税税种核定。

  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业务,确保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时,属于以下情况的,按规定办理变更,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本地非正常户记录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被盗用的,纳税人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单位。凡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报警回执资料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或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验证),结果不符的,受理单位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逾期变更的纯国税户应在深圳国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逾期变更的纯地税户应在深圳地税局受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共管户应分别向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办理,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通过联合办税平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证件应在联合办税平台上缴销。

  (五)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对于简易程序的处罚, 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按照“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和统一的简易程序处罚标准,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同一违章行为经一家税务机关处罚后,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在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各自征管信息系统中办理。

  (六)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向受理单位报告,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做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受理单位申请补发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对申请补发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受理单位应收回纳税人持有的其他全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含原深圳国税局税务登记证、深圳地税局税务登记证)。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联合办理业务实行以下工作流程: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料、简易录入、发放证件、违章处罚;统一配送资料;深圳国税局信息中心补录数据、二次校验、扫描纸质资料、发布影像系统、打包归档。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后即时办结。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逾期90日以下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元罚款;

  (二)逾期91日至18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2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罚款;

  (三)逾期181日至270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四)逾期271日至36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3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五)逾期366日至45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600元罚款;

  (六)逾期456日至545日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45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800元罚款;

  (七)逾期546日以上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处50元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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