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7]12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实施省级集中监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8
摘要:市、县人寿公司保费收入中属于上述由省人寿公司统一核保出单并统一申报纳税的保费收入,不再重复办理营业税等的申报、纳税,但应在当期的《纳税申报表》空白处注明“本申报表不含已由省公司统一办理申报纳税的新单业务收入×××(具体金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实施省级集中监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函[2007]120号        2007-05-2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该公司管辖范围不含厦门,以下简称省人寿公司)2006年底发函省局(《关于我司实施省级集中管理后纳税监管、保险费发票领购、核销等有关事项的函》(国寿人险闽函[2006]11号)及《关于我司实施省级集中管理后纳税监管、保费发票领购及核销等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要求帮助解决其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后的有关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集中核保出单的新单业务的发票管理、税收征管

  鉴于现行一年期(不含一年期)以上的寿险险种享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经研究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各级人寿公司承保的一年期(不含一年期)以上的新单保险业务(不含银行、邮政储蓄代理险种业务,不含续保业务),由省人寿公司在集中核保出单时统一开具发票、向省局直征分局按规定申报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所需的发票,也由该公司向省局直征分局办理发票领购、缴销、验旧手续。

  省人寿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局直征分局报送上一个月纸质的《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表》(见《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附件1)和电子数据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年××月各营业单位保费统计表》(附件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年××月各营业单位保费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附件3)。省局直征分局接收的存储发票开具明细数据的介质应作为征管资料妥善保存。

  市、县人寿公司保费收入中属于上述由省人寿公司统一核保出单并统一申报纳税的保费收入,不再重复办理营业税等的申报、纳税,但应在当期的《纳税申报表》空白处注明“本申报表不含已由省公司统一办理申报纳税的新单业务收入×××(具体金额)”。

  省、市、县三级人寿公司除了由省人寿公司统一核保出单的新单保费收入由省人寿公司统一向省局直征分局办理营业税等的申报外,其余各项应纳税费仍由当地主管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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