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7]12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实施省级集中监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8
摘要:市、县人寿公司保费收入中属于上述由省人寿公司统一核保出单并统一申报纳税的保费收入,不再重复办理营业税等的申报、纳税,但应在当期的《纳税申报表》空白处注明“本申报表不含已由省公司统一办理申报纳税的新单业务收入×××(具体金额)”。

  二、增设票样

  为适应保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增设手工、百元版的《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发票及代码为:

  行业代码种类代码发票名称版面金额文字联次

  3048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佰元中英文三联

  发票尺寸规格为190×125mm,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发票联为57克无碳防伪纸。该票样适用于所有寿险公司。(票样见附件4)

  三、除由省人寿公司集中核保出单之外的其他保险费发票管理

  人寿公司系统除省级集中核保出单的新单业务以外的其他保险发票领用、开具、缴销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

  1、《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略)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年××月各营业单位保费统计表》(略)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年××月各营业单位保费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略)

  4、《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手工版、百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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