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三[1990]25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2-05
摘要: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0]25号        1990-02-05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2号《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2号         198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