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8]11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目前财政部等部门尚未出台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为了保证今年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市地税局、市残联协商一致,今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按《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府令第162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16号      2008-05-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目前财政部等部门尚未出台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为了保证今年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市地税局、市残联协商一致,今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按《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府令第162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强征收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保障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在各自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方案,加强和充实征管力量,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征管力度,优化服务工作,确保2008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增强征收工作的主动性

  各区县残联人联合会是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征收管理的责任,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当地地税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政策业务咨询,积极化解征管矛盾,并为代征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税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做好代征工作,会同当地残联加强对残疾人的资格认定和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的审查,据实计算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严格标准,维护征收工作的严肃性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令第162号)第十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但是,少数地区和单位未严格按规定执行,导致地区之间、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攀比,行政执法、政策解释难以服众,破坏了正常的征缴秩序,致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流失。因此,各地区对原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清理整改,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标准进行征收,不得擅自降低工资标准,更不得协议收费。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规定的渠道和级次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擅自改变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和收入级次,截留市级收入。

  四、扩大范围,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覆盖率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令第162号)第二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但从近几年征管实践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覆盖范围仍然比较窄,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用人单位)游离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范围之外,有失社会公正公平,为以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埋下隐患。因此,各级残联、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用人单位的清理,扩大征收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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