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湖北国税)[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5
摘要: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3.关于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如何申报的问题

(1)汇总纳税的申请。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2)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

目前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方式主要有按率预征和按销售占比分配两种。

原则上按销售占比的方式分配税款。即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先汇总上传至省公司,计算全省总的应纳税额。再按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占全省的比例,计算分配增值税。(原则上,数据上传、应纳税额计算都通过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完成。)

增值税传递表系统是航信公司开发的总分机构传递、计算的小软件,各县区公司、国税人员都有一个用户名,用于录入数据信息。

(3)汇总纳税的申报

由省公司全口径申报。分支机构按分配税款进行申报。

(4)汇总纳税的税款缴纳

原则上按原营业税缴纳层级缴纳。

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公司指定一个为纳税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由指定纳税人缴纳。

(5)税控设备的发行

A.原则上税控设备的发行层级,按照开具发票的层级确定;开具发票的层级,由企业自定。

B.一台服务器可下设20个纳税识别号,一个识别号可下设200个分开票点。

C.如只发行到市州级,只能以市州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D.发行到县(市、区)级的,如该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都以省公司指定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具发票。

E.如下级机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以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上级机构的名义取得专票。

F.服务单位的问题。目前全省服务单位有两家:航天信息和百旺金赋,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进行了划分。如纳税人集团统一提供税控设备,应按集团公司统一选择的服务单位,不受划分服务单位的限制。

(6)发票的领用

A.直接到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只能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B.通过网络领用发票的,可跨县(市、区)领取发票。

(7)电子发票

A.提供两个开票平台:一是公共平台,由服务单位提供,纳税人随时可接入,电子发票试点期间免费使用。二是自建平台,需纳税人开发软件,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接口。

B.电子发票相当于增加一个票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定。

4.营改增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5.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6.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试点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

若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且能满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税发票。

7.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8.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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