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78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27
摘要:新办企业原则上供应万元版以下(不含万元版)普通发票,但因经营规模较大、确需使用万元版及以上普通发票的新办企业可在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10万元以上),由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核实,并按上款规定批准后,方可领用。

  2、审核纳税人当期普通发票开具数额并与申报数额核对。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税收管理员首先对“发票缴销岗”传递过来《普通发票验旧情况表》信息与纳税人实际开票数进行审核,或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信息进行逐户比对;其次将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与申报销售额进行比对,及时监控纳税人开票不申报、少申报的问题。

  3、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查询主窗口对所管理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的路径和方法为:

  (1)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查询主窗口——发票管理——发票领用存信息模块查询出纳税人领用发票的情况,然后根据纳税人验旧时间、发票数量等信息,在业务查询主窗口——发票管理——报表——发票验旧日报表模块查询出纳税人发票验旧记录,根据验旧的金额和时间,再到业务查询主窗口——申报征收查询——申报明细查询模块检查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两者进行比对,如出现发票开具与申报不符,即可开展调查。

  (2)直接通过业务查询主窗口——申报征收查询——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金额与缴纳增值税比对查询模块检索出比对异常的纳税人,然后通过上述方法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验旧和申报税款情况。

  (二)加强对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

  1、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把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作为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通过定期开展普通发票专项实地检查,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发票使用中的各类异常情况,以确认和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查促管,堵塞管理漏洞。

  2、对领用万元版及以上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普通发票使用量变化大的纳税人要实施重点监控,加强对其纳税评估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控。

  3、加大对利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切实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维护税法的尊严,营造良好的用票索票环境。

  五、及时鉴别、宣传发票的真伪

  (一)省国税局通过门户网站开通了网上发票查询的栏目,查询方法为在网页的地址栏里面输入http://www.qh-n-tax.gov.cn/,登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发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即可查询出手中所持发票的开票单位及其购票、缴票时间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将查询的结果与手中发票的开票单位,发票监制章、开票时间等信息进行核对,即可了解手中所持发票的来源以及是否属于假发票、代开、虚开发票。

  (二)各地要广泛宣传网上普通发票查询方式,让索要发票的消费者知晓并通过网上查询及时、便捷地了解掌握发票的有关信息,能及时将真票虚开、代开和使用假发票的情况向国税机关进行举报,使利用真票虚开、代开、假发票报账或核算的单位或个人,被发现和查处的机率大大加增,从而打击使用假发票和虚开、代开发票行为。

  附件:普通发票验旧情况表

普通发票验旧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办税人 验旧日期 月定额(元) 超定额补税(元)
         
用 票 单 位 自 审 情 况
发票名称 发票代码 起讫号码 开票月份 验旧数量 (份) 开票金额 (含税) 税率或征收率 免税标志 (√)
               
               
               
               
               
税 务 机 关 内 部 传 递 记 录
移交人签名 移交日期 接收人签名 接收日期
       

  备注:1、本表按月份分段填写。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存入税收征管档案,在日常检查时进行比对核实,一份由用票人留存备查。3、发票缴销岗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本表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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