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20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减税、免税产品停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我们认为,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3]507号通知第三条中“特区企业生产单位地销减税免税产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照开”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有抵触,应立即停止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减税、免税产品停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200号        1995-07-03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我们认为,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3]507号通知第三条中“特区企业生产单位地销减税免税产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照开”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有抵触,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深圳特区企业地产地销的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8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凡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分在特区内外销售,均应按票面开出的金额依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以杜绝漏洞。地产地销的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只能开普遍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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