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189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6
摘要:对生猪屠宰户在生猪屠宰、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按照鄂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的定额标准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实际在10元/头的最高限额内核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7]189号          2007-08-16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抓好生猪生产的指示精神,发挥税收政策的扶持导向作用,促进我省生猪产业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生猪生产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支持生猪产业发展,有利于调动生猪饲养者的积极性,壮大生猪生产规模,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稳定生猪市场供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生猪生产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政策,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税收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190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户在生猪屠宰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1号)关于生猪生产经营和屠宰销售等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切实支持生猪产业发展。

  (一)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调整专业养猪户年出栏生猪标准,将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由鄂地税发[2004]190号规定的年出栏生猪数最低限额不得少于30头,提高到年出栏生猪数不少于100头。

  (三)对生猪屠宰户在生猪屠宰、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按照鄂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的定额标准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年实际在10元/头的最高限额内核定。

  (四)对生猪饲养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对生猪及猪肉的检疫、检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生猪的配种、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生猪生产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三、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执法监督

  (一)积极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为生猪饲养户、屠宰经营户提供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宣传有关扶持政策,引导广大生猪饲养户多养猪、养好猪。优化服务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二)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政策落实。各地要结合2007年度执法检查,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促进生猪产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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