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18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7
摘要: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1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胡宇舟等提出的《关于僵尸企业注销的建议提案》(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涉及我局的建议内容是:“积极探索‘容缺办’等措施,对于僵尸企业,探索清算程序及涉税问题的衔接,建议由其股东申请在清算程序中,作出拟注销企业的税务承担及债务承担兜底承诺,提供一定的证明后,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手续,从而加快整体注销进程,也对税法实施、债权债务承担有充足保障。”

  胡宇舟等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容缺办”措施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不承担僵尸企业纳税义务,应由僵尸企业承担纳税义务。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两份文件,明确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的办理范围。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政策规定,确保相关政策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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