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2]3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2
摘要:征税专用章是国税机关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必须确定专人保管。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使用、保管征税专用章,其从事代征业务时,向国税机关领取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票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2]32号       2002-02-2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部门

  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现行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没收据、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共14种。

  "税收限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收取100元以下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保证金收据、当场处罚罚没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等九种税收票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收取现金税款中退还30元(含30元)以下多收税款的一种退税凭证。使用时,必须由使用该凭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现场处罚罚没收收据",由国税机关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税收通用完税证"应采用计算机开票,若因征收业务特殊需要,须手工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必须由使用税收票证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国税机关以及代征单位收取现金税款,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一律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采用转帐缴纳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的,由纳税人或国税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的,由国税机关填开"税收限额完税证"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负责税收会计核算和税收票证发放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税款征收业务,填开税收收款凭证。

  四、关于税收票证章戳

  (一)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粮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刻制,并将章戳样本报省局备案存查。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 mm,边圈粗1 mm,字体为正楷。上半部环边刻国税机关名称,县级所属的所(分局)冠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所(分局)";市、州局的直属分局冠为:"××市(州)国家税务局××分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冠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分局".中央为"×号"字样,即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税务所(分局)的第几号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号码按顺序设置。下边为"征税专用章"字样。征税专用章印色为大红色。

  征税专用章是国税机关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必须确定专人保管。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使用、保管征税专用章,其从事代征业务时,向国税机关领取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票证。

  (二)退库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刻制,并将章戳样本报省局备案存查。逐级领取,以旧换新。该章戳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会计的部门使用并确定专人保管。该章戳视同现金管理。退库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圈粗 lmm,字体为正楷。上半部环边刻国税机关名称,县级国家税务局冠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局的直属分局冠为:"××市(州)国家税务局××分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冠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x×分局".下边为"退库专用章"字样。退库专用章印色为大红色。

  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可为原子印章或金属印章,但各市、州国税局在本辖区内只能选择一种材质制作印章。制作时,应同时锚作备用章戳,备用章戳的启用必须以旧换新。

  (三)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财处保管使用。

  五、关于税收票证领发

  (一)税收票证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逐级下发。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年末自下而上逐级编制上报税收票证年度领用计划。编制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应考虑填用量、库存量、周转量和政策变化等因素。省局根据各地领用计划,将税收票证配发市、州国税局。因领用计划不准确,形成税收票证积压,造成损失的,省局将视其情况,扣减其税务经费。

  (二)向税务征收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次发放量为2-5天用量,手存数不能超过50套;向代征单位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每次发放量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如因征收业务或代征业务量过大,需要超过上述发放标准的,须报经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负责人签批。

  向税务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发放其他税收票证,每次发放数量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关于税收票证填用

  (一)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填开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税种汇总缴库;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款"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是指纳税人用转帐支票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时不能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只能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征收单位不准跨征管辖区借用或填开税收票证;征收人员不准互相借用填开税收票证。

  七、关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限期限额

  (一)对于自收现金税款的税收票证,征收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的限期限额进行结报缴销: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征收人员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征收人员结报缴销限期为5日内,限额为l,000元以内。

  (二)代征单位收取现金税款结报缴销限期为10日内,限额为2,000-5,000元以内。

  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凡达到上述限期或限额规定标准之一的,都应及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结报缴销限期限额标准内,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执行标准。

  (三)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期限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八、关于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一)发生丢失税收票证,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字轨、号码、数量,并立即书面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丢失税收票证单位于15日内将损失票证的字轨、号码、数量在市(州)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对违反税收票证保管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的,应查明责任,视其责任人过失行为的轻重,按以下规定责令其赔偿:

  1、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套赔偿100-300元;

  2、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套赔偿200-500元;

  3、纳税保证金收据每套赔偿100元;

  4、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转帐完税证每套赔偿100-200元;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每套赔偿100-300元;

  6、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每套赔偿30元。

  赔偿款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收到责任人赔偿款后,应向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发生税收票证损失,由受损单位组织清点,造具清册并形成书面材料,按以下权限报请核销:票证损失50套以下(含50套)报县(市、区)国税局核销,并抄报市、州国税局备查;50套以上至100套报市、州国税局核销,并抄报省国税局备查;100套以上由市、州国税局转报省国税局核销。损失税收票证核销期限为一年。

  九、关于税收票证的作废及盘点

  (一)在领发税收票证时,发现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等印制质量问题,应全包、全本、全份清点,造具清册,妥善保管,并逐级上缴省国税局统一处理。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并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章(字)后,按期与已填用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三)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在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对征收人员的手存票证进行盘点核对。

  (四)征收单位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库存票证做到日清,每月底必须对结存票证进行清理盘点;省市(州)、县级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部门,每季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库存实物进行盘库清点。每次盘库清点必须造具清册,由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盘点人员、监盘人员在清册上签章(字),监盘人员应由税收票证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十、关于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

  (一)各种完税证和缴、退库凭证,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税票调换证保管期限为二年。

  (三)税收票款结报手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等税收票证帐簿,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四)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票款检查、清理、审核情况表、税收票证盘点清册等税收票证报表,保管期限为十年。

  十一、关于税收票证检查

  税收票证检查原则上按照下查一级的形式组织,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每次抽查面不低于25%。

  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