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404号 2001-12-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务必抓紧部署,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给纳税人,并督促其办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手续,确保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各市在本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必须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除年销售额一项不再限制外,其他项目不得变通。 三、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要严格按总局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四、各市必须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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