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5
摘要: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以转厂出口、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操作规程。各级税务机关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受理免税认定、申报、核销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章 单证办理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后,除另有规定者除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区、分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主管区、分局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等其他免税出口货物的单证开具工作由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负责,具体操作办法比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对小规模纳税人因迁移变更、注销等原因进行非年度清算,可比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非年度清算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的审批权比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分局税政管理科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情况,在每半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统计结果填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统计报表》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不符合出口免税条件而擅自享受免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免税的视同偷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统计报表

  5.小规模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6.小规模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7.小规模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表说明

  8.小规模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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