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7]7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6
摘要: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发[2007]70号        2007-03-26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3条营业税规定废止、第4条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国重要科教中心”的建设,大力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5条举措:

  1、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新发展。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人员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软件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定为2年。

  凡在软件园区内注册登记的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暂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部分废止]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其中的在孵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4、[条款废止]支持动漫企业快速发展。对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鼓励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类服务。对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支持科研机构加快转制。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9、鼓励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属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凡是个人取得的该项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所得税。

  10、积极扶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1、鼓励纳税人向教育事业捐赠。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2、鼓励学校为学生提供实习环境。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3、引导个人加大教育储蓄投入。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鼓励个人投身教育事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14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任课的教师取得的“西部地区重点高校重点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5、鼓励企业将资产投入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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