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7]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4
摘要:对列名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既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与辅导,以保证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又要对企业国内采购、出口、退税等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7]67号        2007-4-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名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既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与辅导,以保证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又要对企业国内采购、出口、退税等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二、列名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申报退税时,除按现行政策提供相关凭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凭证:

  (一)外购产品的国内采购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凭证中的复印件均应标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其他退税凭证一起装订成册,原件由税务机关核对完毕后退还给企业保管。

  三、外购产品出口后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在该表的“备注”栏(19栏)录入“外购”字样以区别其他自产产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