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6]17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07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76号        1996-10-0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一)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文后附表由各市国税局负责印制、核发(附件三、四、五印制规格为八开本)。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加强专用发票发售的内部手续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负责发票发售的部门应认真填写《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暂行规定》(辽国税一[1995]81号)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本着源泉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窗口集中发售、统一管理的办法。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设置和管理本地区发售窗口,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发售窗口,偏远地区可适当集中增设。特殊情况经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发售窗口应设在申报大厅内。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由各级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发售窗口,更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企、事业单位或雇用临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第三条 依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几经营规模较大,交易活动频繁,现代化管理基础较好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管理范围,售给防伪税控电脑发票;

  对暂未列入防伪税控管理范围,财务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较规范的一般纳税人,售给手工版专用发票,实行由企业自行购票、自行填开的办法。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自行领购、自行填开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监开代管的办法;

  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中确需专用发票的,经基层税务部门核实,可由税务所代开,并即征税款。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培训制度和签订发票责任书制度。凡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其财务负责人、开票人员和企业法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专门培训,开票人员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由领购单位的法人与税务机关签订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使用管理责任书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印制、核发。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单位实行档案化管理制度。领购单位应向税务提供专用发票领购备案资料,由发售窗口建立领购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户籍卡:记载领购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合格证号、责任书号、发票专用章印模、条形章印模,领购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应备案的资料;

  (二)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实行按次购票,按次申请的办法,并按购领次数装入档案;

  (三)《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告表相关资料;

  (五)专用发票缴销及停票通知单相关资料;

  (六)领购单位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申请审批制度,实行限量限额发售。领购单位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先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根据领购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核定审批供票版本和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对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或领购数量较大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第七条 领购单位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俏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领购人身份证明及领购申请审批表,到发售窗口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第八条 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发售人员在审核购票手续资料的同时,还应着重审核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发票领用存及缴纳税款情况,审核无误后,由售票员填写《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发售窗口按审批种类和数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监督领购人在专用发票(电脑票除外)一至四联底端逐联加盖条形章,当场查验合格后方可交纳税人使用。

  第十条 发售窗口应将发票发售情况按日汇总,如实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按月清点结存情况,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并定期与票证部门核对发票结存数。

  第十一条 实行防伪税控和监开代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第十二条 领购单位应设专人领购专用发票,并设专门场所、专门保险柜、专门账册管理和保存专用发票;并层层建立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

  领购单位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填开专用发票,并加盖全省统一的“发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领购单位对专用发票实行日清月结制度,并设专门账册记录专用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按月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第十三条 凡领购单位发生专用发票违章现象或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必须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后,方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违章、违法情节严重的,停止发售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关、停、并、转及废业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纳税人已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税务机关要收缴存查,并保存5年;对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按规定缴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户籍卡(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略)

  3.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略)

  4.增值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略)

  5.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