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6]1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15
摘要: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上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42号         1996-08-1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代保管暂行规定》(辽国税一[1996]8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上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范围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以消费品零售为主或专门从事消费品零售,以及从事其他商品流通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或发生应税行为,但经常“零申报”的;

  4.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专用发票外出经营或丢失专用发票的;

  5.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于管理的。

  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期限

  (一)新办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由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定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从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之日起,原则上1年内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1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申请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用发票资格的,不再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

  (二)对有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实行监开代管之日起,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在半年内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期满后,对能向税务机关保证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专用发票,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用发票条件的,不再实行监开代管办法;对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在1年内由税务机关监开代管,期满后,经主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

  对拟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所)、稽查科提出意见,填写《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由票证管理部门及综合业务科或计征科签属意见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监开代管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监开代管企业资料档案。征管科将企业原购领的空白专用发票缴销作废,整本的空白专用发票收回税务机关监开代管,并将缴销、收回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上注明。

  四、监开代管专用发票资料手续

  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

  (二)完税凭证(适用按规定预征税款的一般纳税人);

  (三)销售货物数量、金额的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货款结算凭证等;

  (四)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五)发票专用章和条形章;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企业在出示上述资料,主管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企业在税务人员的监督下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得脱离税务人员填开专用发票,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偷骗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出,后果由企业负责。

  五、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

  监开代管专用发票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科或指定的其他科负责,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集中办理;县局可结合实行情况,本着严格管理,方便企业的原则,按税务所分片设立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窗口。

  监开代管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2人。

  六、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使用和保管

  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使用和保管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的企业

  监开代管责任单位对监开代管用票单位应按规定登记户顺台账,实行分户保管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建立监开代管专用发票企业分户卡。整本专用发票填开完后返还企业,税务机关不再保存。

  负责监开代管专用发票责任单位,必须按专用发票保管要求保管专用发票,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拆本、串用或丢失专用发票。

  (二)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的企业

  监开代管责任单位统一从票证部门领取电脑版专用发票,按代开序号建立档案,每题组装订成册,并且每组存根后附有《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档案的内容必须详尽,包括:代开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开票日期、货物名称、销售额、增值税税额、专用发票流水号码,以备查询,档案由监开代管责任单位保存。

  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的企业,统一由监开代管责任单位代开,专用发票的各项内容一律使用微机填写,不得开具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

  七、关于税款征收的处理

  (一)无欠税的用票企业监开专用发票后,回单位统一核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有欠税的用票企业,监开专用发票后,应按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依6%预征税款,先缴税后开票,按纳期清算应缴税额。

  (三)对按第一条第三项第5款规定实行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销项税额先缴税后开票,再按纳税期清算应纳税额;对拒不按规定缴税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加强各部门的配合

  监开代管专用发票责任单位要与各征收科(所)、稽查科等密切配合。对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的用票单位,有不申报纳税或欠税等行为,要按月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监开代管专用发票责任单位,以利纳入专用发票网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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