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2]2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2
摘要:医生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在处方中开出某些药品,或开出某些化验单、检查单等取得提成收入。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工资薪金形式取得,属于员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医生是从所供职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所供职医疗机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取得提成收入,则按“服务业-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七)问:对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而使农作物歉收,对农业生产者由此得到的补偿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苗补偿费征税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答:对农业生产者因污染造成农作物歉收得到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因为上述补偿是作为产量减少而给予的,与失去庄稼等土地附着物本身得到的补偿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十八)[条款废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45号文对“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并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网吧不在明确的范围内,是否继续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45号文将《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六条娱乐业六大项目全部进行了列举,即凡娱乐业税目的均在上述145号文之内。文中关于不得擅自扩大娱乐业应税范围是指不得将桑拿、按摩等非列项目按娱乐业征税。电子游戏属于“娱乐业-游艺”征税范围,鉴于网吧场所都存在网上游戏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为统一政策,对网吧按“娱乐业”税目征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九)[条款废止]问:有关单位到外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业务,一般都要到现场实地勘察,搜集资料,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写出评估报告或设计出工程图纸。这种一个业务涉及两个市、县的业务,收入来源地地税机关能否要求其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上述跨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等业务而在两个市、县发生的应税行为,现场勘察、搜集资料只是一种为撰写评估报告、进行图纸设计的辅助性工作,且整个业务收入在两市县的比例无法划分,为便于征管,对跨市县承揽房地产评估、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条款废止]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按摩、美容等培训活动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问:甲单位与乙单位合作建房过程中,在工程完工前甲单位退出由丙单位接替,对甲单位因此向丙单位收回投入资金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上述甲单位退出合作建房收回投入资金的行为,属于甲单位转让其所有的那部分建筑物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条款废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从何时起执行?

  答: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十三)问:开办家教、兴趣班收入适用什么税目?

  答:开办家教、兴趣班属于培训活动,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条款废止]问:电视台与电信公司联合开办互动式电视点播节目,由电信公司代收点播费。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电信公司代收的点播费应并入其营业额一并计征营业税。对电视台收到的点播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条款失效。失效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营业税细则第十一条、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十五)问:种粮专业户、果菜专业户雇请人员从事挖坑、施肥、除虫、剪枝、收割等作业,对这些临时雇请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农业生产中的挖坑、施肥、剪枝、收割等活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有关人员提供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问:对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迁户得到的实物或现金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改造,被拆迁户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实物或货币补偿,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