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地税发[2010]29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24
摘要:各级地税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或者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地税发[2010]29号              2010-03-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第七条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

  (一)执行预征率的范围

  1.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以预售、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关于预征率及税款结算问题

  1.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5)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预征率

  2.税款结算问题:房地产项目结算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并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第四条规定,对我市房地产纳税人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2%

  2.非普通住宅:2.5%

  3.商铺和其他房产:3.5%

  4.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5%

  各级地税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或者纳税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防地税发[2007]168号)同时停止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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