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直[2009]58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19
摘要:为切实加强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分局制订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直[2009]58号       2009-11-19

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分局制订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切实加强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现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身份审核(判定)

  (一)境外中资企业中国主要投资者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税源管理岗应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督促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

  (二)税源管理岗对境外中资企业提出的居民企业申请,应依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步审核(判定)意见后报企业所得税管理岗;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岗应根据税源管理岗的初审意见,结合总局相关规定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判定)后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市局审核(判定);

  (四)对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境外中资企业,税源管理岗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后报企业所得税管理岗,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岗根据相关资料和税源管理岗的初步判定意见进行审核判定,作出是否需要报市局确认。

  二、境外中资企业的税务登记

  (一)境外中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确认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源管理岗应及时通知企业持下列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办理税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注册文件复印件;

  4、外汇管理局付汇证明;

  5、合同章程;

  6、境外中资企业中国主要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税务登记岗应及时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应即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做好税种认定登记;

  (三)税务登记岗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照居民企业税务登记进行管理,目前境外中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号编码规则暂为:税务登记证的前13位号码取境外中资企业中国主要投资者的税务登记号的前13位,第14、15位为大写英文字母“JS”。如中国主要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多家企业的,其第14、15位为大写英文字母“JA”、“JB”、“JC”、……依此类推。如总局和市局今后对该类企业另有规定的,按总局和市局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可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四、境外中资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各职能科室要重视境外中资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实施税收管理。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税源管理岗要对认定为境外中资企业的企业,深入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并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加强征收管理。同时应结合企业汇算清缴审核工作,将企业在境外中资企业的情况纳入企业征管档案,进行重点审核及跟踪管理,并将境外中资企业的审核情况纳入汇算清缴总结报企业所得税管理岗;

  (三)各职能科室在对境外中资企业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和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分局和市局报告,以切实加强和完善境外中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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