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5]7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1
摘要: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国税发[2005]77号                 2005-03-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删除本法规第一段中第二、三句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中“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部分删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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