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15
摘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共修改3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8-15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原则和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共修改3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
日期
文件号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8日 (89)市税三字第392号     一、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市保险公司系统机构设置和现行核算形式,印花税一律由市、区(县)公司在其所在地完税。
    一、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市保险公司系统机构设置和现行核算形式,印花税一律由市、区(地区)公司在其所在地完税。
    二、关于纳税手续
    鉴于保险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比较频繁,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对保险公司系统自身持有的应税保险合同,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即由市、区(县)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合同依险种、份数、顺序编号、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表式自定);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写印花税缴款书到银行交款后,持完税的缴款书收据联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各类保险合同应分别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年底与汇总缴纳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
    二、关于纳税手续
    鉴于保险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比较频繁,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对保险公司系统自身持有的应税保险合同,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即由市、区(地区)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合同依险种、份数、顺序编号、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表式自定);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写印花税缴款书到银行交款后,持完税的缴款书收据联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各类保险合同应分别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年底与汇总缴纳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
    四、为方便投保人购花完税,各保险公司凡具备条件的可以代售印花税票。请各分局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做好领发代售许可证工作;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按规定付给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的手续费。 删去第四条
2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11月27日 京税三字〔1990〕776号     一、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情况比较复杂,各分局应立即与所在区县的公路、航空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委托代扣和发放《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手续。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搞好印花税的代扣汇总缴纳工作。     一、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地区)税务局应立即与所在区的公路、航空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委托代扣和发放《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手续。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搞好印花税的代扣汇总缴纳工作。
    二、代扣印花税时,对运费结算付方所持运费结算凭证加盖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分局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刻制,配发给代扣单位。
    代扣单位应委托派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分局或登报声明作废。
    二、代扣印花税时,对运费结算付方所持运费结算凭证加盖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区(地区)税务局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刻制,配发给代扣单位。                                            
    代扣单位应委托派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局或登报声明作废。
三、对于汇总缴印花税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附列清单封面注明份数、计税金额、应纳税款。                                                           
对不便于装订成册的完税凭证,各分局可本着税后便于保存备查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与汇缴单位研究,作妥当处理。
    三、对于汇总缴印花税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附列清单封面注明份数、计税金额、应纳税款。                                                             
    对不便于装订成册的完税凭证,各区(地区)税务局可本着税后便于保存备查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与汇缴单位研究,作妥当处理。
    五、各分局应根据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代扣汇总缴纳税款金额,按规定提退付给5%的手续费,代扣汇缴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     五、各区(地区)税务局应根据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代扣汇总缴纳税款金额,按规定提退付给5%的手续费,代扣汇缴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
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6月17日 京税外〔1994〕373号     三、印花税票是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其领用、储存、发售、核销等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管理。对外分局、各区县涉外税政科(所)需要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时,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花税票是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其领用、储存、发售、核销等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管理。
    四、征收印花税以来,已发展的监督代售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企业”应税凭证予以监督代售,各区县分局应主动将此精神传达到各监督代售单位。     删去第四条
    六、为做好企业印花税征收工作,各区县分局要认真组织涉外税务干部进行印花税的业务学习,积极主动地向企业进行宣传,做好征收印花税的解释、辅导工作。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五、为做好企业印花税征收工作,各区(地区)税务局要认真组织涉外税务干部进行印花税的业务学习,积极主动地向企业进行宣传,做好征收印花税的解释、辅导工作。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3日 京地税个〔1994〕97号     第二条第4项 对实行征收率的承包承租者,其月生产经营收入额的确定以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对本文附表未列入的行业,其征收率可由区(分)局自行核定。     第二条第4项 对实行征收率的承包承租者,其月生产经营收入额的确定以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对本文附表未列入的行业,其征收率可由区(地区)税务局自行核定。
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 京国税〔1995〕030号     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所在地承印厂的发票准印证和旧发票监制章收回,到市局征管处换领新的准印证和监制章。     删去
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 京地税二〔1996〕407号     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开征的税种。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切实有效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措施。     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开征的税种。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区(地区)税务局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切实有效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措施。
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京国税〔1999〕159号     一、征收管理工作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征管部门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和国税发[1999]18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办理税务登记,并于11月1日前办理完毕。
    一、征收管理工作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和国税发[1999]18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办理税务登记,并于11月1日前办理完毕。
    二、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违反代扣代缴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违反代扣代缴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28日 京国税〔1999〕162号 四、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审核和认定工作暂统一由市国税局对外分局负责。具体程序是:
1.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缔约国居民应在结算利息前先到对外分局领取《申请表》;
2.缔约国居民应将填好的《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由其本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或直接由其税务当局在《申请表》第五部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为其填写后报送至对外分局;
3.对外分局接到缔约国居民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和缔约国税务当局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确为该缔约国居民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我国政府和该缔约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利息所得征税的限制税率在“审核意见”栏中注明,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三份返给申请人,一份留存;
4.締约国居民应持对外分局审核认定的《申请表》两份到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的支取,由储蓄机构按照协定的规定对其代扣税款。储蓄机构应于代扣税款的当月将《申请表》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留存。
四、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审核和认定工作暂统一由各区(地区)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程序是:
1.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缔约国居民应在结算利息前先到各区(地区)税务机关领取《申请表》;
2.缔约国居民应将填好的《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由其本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或直接由其税务当局在《申请表》第五部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为其填写后报送至各区(地区)税务机关;
3.各区(地区)税务机关接到缔约国居民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和缔约国税务当局出具的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确为该缔约国居民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我国政府和该缔约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利息所得征税的限制税率在“审核意见”栏中注明,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三份返给申请人,一份留存;
4.締约国居民应持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申请表》两份到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的支取,由储蓄机构按照协定的规定对其代扣税款。储蓄机构应于代扣税款的当月将《申请表》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留存。
    五、对外分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缔约国居民的申请情况和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台帐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市局。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缔约国居民的申请情况和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台帐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市局。
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3月3日 京国税〔2000〕051号     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4月5日 京国税发〔2002〕92号     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贯彻到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落实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录入准备工作。     一、各区(地区)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应及时贯彻到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落实各扣缴义务人使用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录入准备工作。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各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映。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4月14日 京地税征〔2004〕181号     第五条 各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五条 各区(地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3月21日 京国税发〔2005〕7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京地税地〔2005〕461号     二、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东城区地税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1月16日 京国税发〔2005〕314号     一、纳税人应将下列说明资料随同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一并报送燕山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燕山分局):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石脑油(化工轻油)”、“其他原料油”具体产品范围及上年度实际生产数量。
    (二)原油及原料油产品经不同装置生产产品的流程图。
    一、纳税人应将下列说明资料随同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燕山地区税务局):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石脑油(化工轻油)”、“其他原料油”具体产品范围及上年度实际生产数量。
    (二)原油及原料油产品经不同装置生产产品的流程图。
    三、燕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月将纳税人汽、柴油收发台帐统计的发出数量分别与纳税人的下列记录进行核对,并建立汽、柴油库存变动台帐跟踪监控。台帐基本内容包括:月初库存数量、本月入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入库数量、检尺检测入库数量、会计核算入库数量)、本月出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出库数量、检尺检测出库数量、会计核算出库数量)、本月损耗数量、月末库存数量:
(一)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及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二)与“产成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核对。
    三、燕山地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月将纳税人汽、柴油收发台帐统计的发出数量分别与纳税人的下列记录进行核对,并建立汽、柴油库存变动台帐跟踪监控。台帐基本内容包括:月初库存数量、本月入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入库数量、检尺检测入库数量、会计核算入库数量)、本月出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出库数量、检尺检测出库数量、会计核算出库数量)、本月损耗数量、月末库存数量:
    (一)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及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二)与“产成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核对。
    五、对疑点发票信息,购货方为在燕山分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燕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登记备案;购货方为在燕山分局以外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向燕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应发票(记帐联)复印件3份,燕山分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税源管理部门在核实发票开具内容与销售表填写内容一致后,将疑点发票信息填写《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函》(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 称协查函)、《疑点发票信息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表)。并将协查函、情况表、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一套资料)留存,其他两套资料传递流转税管理科。
  (二)流转税管理科将票表信息再次核对无误并加盖局章,并将函件编号、发送单位、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一套资料留存,一套资料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五、对疑点发票信息,购货方为在燕山地区税务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燕山地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登记备案;购货方为在燕山地区税务局以外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向燕山地区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应发票(记帐联)复印件3份,燕山地区税务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税源管理部门在核实发票开具内容与销售表填写内容一致后,将疑点发票信息填写《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函》(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 称协查函)、《疑点发票信息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表)。并将协查函、情况表、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一套资料)留存,其他两套资料传递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货物和劳务税科将票表信息再次核对无误并加盖局章,并将函件编号、发送单位、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一套资料留存,一套资料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六、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接协查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将协查函转流转税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将收函情况进行登记后,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二)税源管理部门按情况表内容核实后,填写《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回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以下简称回函》、情况表,将情况表复印件及回函各一份留存,其他两份回函及情况表原件传递流转税管理科。
  (三)流转税管理科将回函及情况表加盖局章并登记后,情况表复印件及回函各一份留存,情况表原件及一份回函返回委托协查税务机关。
    六、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接协查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将协查函转货物和劳务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将收函情况进行登记后,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二)税源管理部门按情况表内容核实后,填写《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回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以下简称回函》、情况表,将情况表复印件及回函各一份留存,其他两份回函及情况表原件传递货物和劳务税科。
  (三)货物和劳务税科将回函及情况表加盖局章并登记后,情况表复印件及回函各一份留存,情况表原件及一份回函返回委托协查税务机关。
    八、燕山分局应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溶剂油的管理,并对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企业上一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销售情况填报《年度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八、燕山地区税务局应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溶剂油的管理,并对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企业上一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销售情况填报《年度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8日 京地税地〔2005〕557号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工作难度较大,政策性强,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各局宜指定一个税务所集中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税评估部门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税政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支持工作。各局应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程。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工作难度较大,政策性强,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各局宜指定一个税务所集中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税政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支持工作。各局应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程。
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6年2月9日 京地税计〔2006〕48号     第七条 各区税务局、各分局、各支库及办理现金退税的各指定银行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税务机关对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其《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各支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确保应退现金税款及时、准确地退给纳税人。     第七条 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支库及办理现金退税的各指定银行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税务机关对签发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其《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各支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的指定银行,确保应退现金税款及时、准确地退给纳税人。

    附件:《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填开说明第四条
    “通知单”边沿尺寸为15cm×21cm,区分局可自行印制或打印。

    附件:《领取现金退税款通知单》填开说明第四条
    “通知单”边沿尺寸为15cm×21cm,区(地区)局可自行印制或打印。
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7月31日 京国税函〔2006〕478号     十、认真做好发票清理保管工作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各分局及纳税人现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2006年8月底前各分局应做好纳税人现存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清点核对,无误的由各分局组织统一缴销。严格禁止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再次使用。
    (二)各分局于2006年8月底前将本局所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经市局批准的由各分局监督销毁。
    十、认真做好发票清理保管工作
  自2006年8月1日起,各区(地区)税务局及纳税人现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2006年8月底前各区(地区)税务局应做好纳税人现存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清点核对,无误的由各区(地区)税务局组织统一缴销。严格禁止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再次使用。
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5日 京地税地〔2007〕325号     六、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在评估稽查工作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通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六、稽查部门在稽查工作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同时通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1月6日 京国税函〔2007〕550号     一、按照《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一、按照《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亿元、一千万元;各区(地区)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局)审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实现税务所一级审批。
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 京地税地〔2008〕112号     附件《承诺书》主送单位“     ”     附件《承诺书》主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   税务局:”
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 京地税地〔2008〕250号     二、关于各税种具体征管工作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二)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
    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区、县局、分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
    二、关于各税种具体征管工作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个人销售住房的,不再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内容。
    (二)关于印花税征收工作
    凡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印花税的各区(地区)税务局,应将此政策及时告知代征单位,保证准确征收税款。
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网上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9年11月13日 京国税函〔2009〕410号     自2003年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及其市局转发意见(京国税发[2003]198号)等文件规定,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结合本地区特点,按照总局、市局的文件精神开展了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工作。网上认证的功能现已由原单一专用发票认证拓展至公路、内河运费发票认证。为了规范统一网上认证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纳税服务的有关要求,现依据总局文件规定,结合各局以往工作经验,对我市推广应用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自2003年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及其市局转发意见(京国税发[2003]198号)等文件规定,各区(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结合本地区特点,按照总局、市局的文件精神开展了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工作。网上认证的功能现已由原单一专用发票认证拓展至公路、内河运费发票认证。为了规范统一网上认证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纳税服务的有关要求,现依据总局文件规定,结合各局以往工作经验,对我市推广应用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6月2日 京国税发〔2010〕119号     一、对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税务分局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务所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区别情况及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转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1,各局自印)或《税务事项通知书》(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2,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报送货物和劳务税科或同职能主管部门备存。
  一、对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务所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区别情况及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转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1,各局自印)或《税务事项通知书》(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见附件2,各局自印),告知纳税人,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报送货物和劳务税科或同职能主管部门备存。
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5日 京地税地〔2010〕124号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第四条第二款:
    4.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对于符合标准的,经区县局、分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后,退还主管税务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局长签章后终止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税务所。税务所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第二款:
    4.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对于符合标准的,经区(地区)税务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后,退还主管税务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局长签章后终止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税务所。税务所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2:
    区县局、分局审 核 意 见
    附件2:
    区(地区)税务局审 核 意 见
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0年12月3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三、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应税所得率的调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通州等五区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辖权的公告 2013年11月14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税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进出口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将通州区、房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燕山地区(以下简称五区)外贸型出口企业退(免)税业务集中由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原第三直属分局)管辖,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退税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进出口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将通州区、房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燕山地区(以下简称五区)外贸型出口企业退(免)税业务集中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辖,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第三直属分局负责上述五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涉及出口退税认定、申报、审核、审批、退库、单证开具等相关工作,以上企业的其他涉税事项仍由原所属区(地区)税务机关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上述五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涉及出口退税认定、申报、审核、审批、退库、单证开具等相关工作,以上企业的其他涉税事项仍由原所属区(地区)税务机关办理。
    原第三直属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四平园七号楼。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四平园七号楼。
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年11月2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一、各区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各区(地区)税务局依法委托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二、各区(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备案或者管理的相关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二、各区(地区)税务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备案或者管理的相关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4月3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一、简化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需要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特定纳税人;
    2.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纳税人。
    上述特定纳税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各区(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各直属税务分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一、简化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需要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1.特定纳税人;
    2.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纳税人。
    上述特定纳税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各区(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年5月27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2017年1月1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北京市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区(地区)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均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在上述单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税控盘或金税盘);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一、北京市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区(地区)税务机关、市局派出机构,均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在上述单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成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备案表》    (见附件),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税控盘或金税盘);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11月24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一、各区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各区(地区)税务局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二、各区(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交易市场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     二、各区(地区)税务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交易市场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原则和精神,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为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此次文件修改范围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涉及机构名称和机构职责变化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此次公布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示的是此次需要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1件。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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