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综[2001]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12
摘要: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在购车环节中对机动车辆征收的任何费用也一律在2001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对购车环节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对违规收费要向社会公布取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1]7号      2001-02-12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委)、国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卞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在购车环节中对机动车辆征收的任何费用也一律在2001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对购车环节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对违规收费要向社会公布取消。2月15日前特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构价局、省交通厅。

  二、2001年1月1日前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