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0]5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6
摘要: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分别由在黄冈、鄂州市征收改为在武汉征收,由纳税人(代扣代缴人)向省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0]58号          2000-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黄冈、鄂州两市政府为鄂黄长江大桥税收征管问题先后向省政府写出请示,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鄂黄长江大桥建设中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分别由在黄冈、鄂州市征收改为在武汉征收,由纳税人(代扣代缴人)向省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

  对此前两地已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由两地划解到省直属分局,未征税费由省局补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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