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残联就业[2012]15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07
摘要: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穗残联就业[2012]156号      2012-3-7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现将2012 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标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在有关部门未正式公布年审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2012年征收2011年度的保障金,暂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的80 % (即:36292元)计征,待新数据公布后再行调整。

  二、年审管理

  (一)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广州地区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市残联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年审办理

  详见附件《2012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四、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 日后、45 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请你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广州市残联或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2011年度的年审。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管残联将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理。

  附件:2012 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注:请你单位于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年审。

  广州市残联年审地址:荔湾区西湾路85 号荔新大厦2 楼(地铁5 号线西村站D 出入口旁,内设停车场)。

  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点地址、电话请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查询。

  咨询电话:86505184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12366一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网址:http://www.jyzx.gz.cn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

  http://www.gzds.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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