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票[1998]36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邮电管理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01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强化邮政业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特快专递定额发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8]362号           1998-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地税函[2001]26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自2001年9月13日起,本法规调整和补充如下:一、第二条调整为《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由市局统一印制,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二、《特快专递定额发票》实行半年计划管理。三、各市邮政部门向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提出印制审请。原文件所涉及的其它内容不变。


各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强化邮政业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特快专递定额发票》为省内邮政速递部门从事受理代购票服务、邮购品上门服务、邮电礼仪服务等项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发票。

  二、[条款修订]《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制,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发票成品由印制厂派专车、专人送达各市地方税务局。

  三、邮政部门提供上述服务所使用的原票据同时作废。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邮政部门做好新、旧票的衔接工作。

  四、《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省邮政局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5号之前,将下一季度各市邮政局《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计划用量数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

  五、凡申请领购《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各市邮政部门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购票。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发票的发售、管理、检查。

  六、《特快专递定额发票》在各市邮政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由省邮政局制定,另文明确。

  附: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

19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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