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9]4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20
摘要: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异地承建建筑工程除就异地工程项目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如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的,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分工程项目逐项申报。

  第六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发票管理:

  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票表比对要求。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三)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由设区市或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由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登记保管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开具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第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建工程项目或承接分(转)包工程项目的,须先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项目登记后,方可持以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销售不动产合同、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已开具发票的名称、号码、开具金额等相关信息。

  纳税人异地承建工程项目完工,并进行工程项目税款清算,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注销其项目登记时,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工程项目开具发票名称、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

  第十条 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后,应按照税源分类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户分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和不动产、建筑业税源分类控管台帐。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要落实专人管理,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深入工程项目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纳税人不动产销售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采集已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建立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对所收集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分检传递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并制作纸质或电子文件上传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所归集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信息比对结果反馈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秦税工程”征管系统,加强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源监控,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1-2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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