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9]72号 2009-10-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营销员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办函[2009]239号)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3]248号)关于“在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和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三、2003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对非雇员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追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