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8]1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7
摘要: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112号          2008-05-2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精神,现对税务代理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在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凡从事具体纳税申报的业务人员必须通过所在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培训和资格认证,并持证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纳税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证书。

  (二)必须是在海南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内从业。

  (三)必须持有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颁发的税务代理纳税申报培训合格证书。

  三、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于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我省中介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四、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本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