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6]23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我市汽车保管站(场)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28
摘要:凡对餐收费营业的汽车保管站(场)和计时收费的汽车临时停放点(包括宾馆、公园、体育场馆等单位和利用基建空地或其他场地作临时汽车保管站)(以下简称汽车管理站),一律要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批准,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我市汽车保管站(场)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238号        1996-08-28


  我市自1990年10月5日印发《关于加强汽车保管站(场)管理的通知》(穗发发[1990]54号)后,各有关单位在加强对汽车保管站(场)的管理,制止乱设站(场)乱收费,乱使用单据等不良现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最近的检查中发现保管站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巩固既有的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凡对餐收费营业的汽车保管站(场)和计时收费的汽车临时停放点(包括宾馆、公园、体育场馆等单位和利用基建空地或其他场地作临时汽车保管站)(以下简称汽车管理站),一律要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批准,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二、我市自1995年8月10日起,使用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或专用)发票》。各汽车保管站使用原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广东省广州市税务局临制”字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或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经批准的汽车保管站应于领取(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后30天内到辖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填写《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经税务部门审批后,购领《购领(订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帐》(以下简称《分类帐》,再凭《鉴定表》和《分类帐》到税务部门委托的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地址:陈岗路34号二楼,联系电话:86668483)购领《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或专用)发票》,购领后如实在《分类帐》的购入栏填写购领日期、数量、起止号码。以后每次购领,用票单位都应在《分类帐》的领用栏内填写清楚使用数量、起止号码及结存数等,并凭《分类帐》购发票。需要增大每次购领数量的,应重新到辖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目前已使用《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或专用)发票》的汽车保管站也应在收到文后30日内根据上述规定到辖管的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购票审批手续。过期不办理的,公安部门暂停供应《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或专用)发票》。

  三、实行统一收费管理。全市所有汽车保管站必须到广州市物价局申请《收费价目表》,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将《收费价目表》公开悬挂在收费处的显眼地方,接受社会和车主的监督。

  四、凡违反以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汽车保管站的,除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责令撤销。

  (二)凡不使用《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或专用)发票》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存车人有权拒交保管费,单位财务部门不准报销。

  (三)凡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凡对外营业的汽车保管站,业务上的组织指导服务受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和指导。

  六、对擅自设立汽车保管站或不按规定收费、不使用《机动车停放保管额(或专用)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分别向公安、工商行政、物价,地方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查处机关将按规定给举报人予以适当的奖励,并予以保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举报电话:

  1.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86668483

  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7531184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8383487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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