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减负办[2019]14号 福建省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19
摘要:为深入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专项行动,规范省内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省内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行为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减负办[2019]14号         2019-04-1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各国有企业:

  现将《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专项行动,规范省内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省内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行为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小企业是指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投诉举报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等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各县(市、区)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以下简称减负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全省各级减负办提出举报。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3人。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人不属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省范围的;

  (三)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四)没有提供被举报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具体明确事实的;

  (五)对同一个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六)对被举报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第六条 各级减负办会同同级财政、人社、住建、国资等牵头部门进行甄别,对受理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应当建立专人负责台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限时办理制”。对属于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由本级减负办转交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对属于本级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由本级减负办转交同级国资部门办理。属于地方欠款的,收到投诉举报案件的减负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属地减负办,并按上述分工办理。

  第七条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各设区市减负办应在收到省减负办转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办理意见(建议)并上报省减负办,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对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时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各设区市减负办应及时向企业反馈办理情况。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诉事项,确需再延长调查核实时限的,调查核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各设区市减负办应适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国务院减负办交办(转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在国务院减负办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减负办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减负办职能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减负办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减负办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事实依据不成立或无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的,或基于客观原因在当前情况下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如实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减负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被投诉人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的,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各级减负办应当积极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典型案例,全省各级减负办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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