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1]47号 2001-03-13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也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人薪[2001]3号、甬财政事[2001]42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发的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其分解到所属实际月份后,再并入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补发的基本如薪,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比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其他仍按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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