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9]119号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8
摘要: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9]119号        2009-05-08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流程,抓紧抓好各环节工作,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与宣传,切实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略)

  附件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略)

  附件3:收入明细表(略)

  附件4:成本费用明细表(略)

  附件5: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略)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5月08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方案。

  一、汇算清缴范围

  除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外,凡在200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7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2009年5月底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汇算清缴内容、时间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79号文的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二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2009年6月12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具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相关情况。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09年6月26日前,对2008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中: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将另行通知。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

  (1) 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格式见附件1-1);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采用在服务大厅前台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还需同时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电子纳税申报表,电子纳税申报表格式共分为三种: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A类-适用于金融企业;A类-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填列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表下载路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 .gzds.org“网上信息下载”-“市网报表下载”-“申报类报表”);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的各种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⑤2008年度有发生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同时报送经税务机关加具意见(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复印件;

  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企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org“注税管理”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出具鉴证报告。

  ⑦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如果未提交鉴证报告的,必须附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预缴税情况;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格式见附件1-2);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一至二(采用在服务大厅前台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还需同时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电子纳税申报表-B类,电子纳税申报表下载路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 .gzds.org“网上信息下载”-“市网报表下载”-“申报类报表”);

  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④2008年度有发生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同时报送经税务机关加具意见(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复印件;

  ⑤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⑥未提交鉴证报告的,必须报送2008年度《收入明细表》(适用上年度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总额)方式的纳税人,格式见附件3);或2008年度《成本费用明细表》(适用上年度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成本费用总额)方式的纳税人,格式见附件4)。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3) 申报方式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继续推行电子申报方式(包括盘报和网报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

  (4) 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必须在2009年5月底前,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③除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外,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其他申报表不需报送。

  ④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上述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⑤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⑦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2009年5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方案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要求

  中介机构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的要求,依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严守业务准则,公平、公正地发表鉴证意见,提高涉税鉴证工作质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2.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8年度鉴证报告。涉外企业2008年度鉴证报告仍可以委托办理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鉴证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2008年6月12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格式见附件5)的电子表格及加盖中介机构公章的纸质表格,并将各客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电子文档压缩为光盘同时报送。《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的内容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鉴证报告编号、代理方地税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全称及编码(地税)、鉴证报告类型、查增查减所得额和查增查减所得税等等。光盘报送格式:首先分国税经管业户和地税经管业户建立一级电子文档,然后按客户所属行政辖区域建立二级电子文档,再按客户建立三级文档(名称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

  (三)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次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要明确分管局领导负责,成立汇算清缴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工作进度、质量,把握难点和解决相关问题办法等情况。内部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好汇算清缴组织、宣传培训、时间进度、质量保证等各项工作,确保我局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梳理和摸清辖区内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纳税人数量、分布情况分析,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工作。

  (2)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学习,提高参与汇算清缴工作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法规。

  (3)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要求、申报程序、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表、证、单、书。

  (4)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要按规定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5)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推进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工作,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代理的作用。

  2.实施阶段

  (1)受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后,应检查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现有未按规定报齐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辅导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网报比率,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告知纳税人必须在汇算清缴期内报送相关年度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2)资料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经初步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税或退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4)违法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缴面达到100%。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5)资料整理归档。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

  3.总结阶段

  通过汇算清缴建立的数据,是后续管理的基础信息,是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汇算清缴汇总表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分析,充分发挥汇算清缴所采集纳税人数据信息的作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要详实、报表内容要完整、报表数据要准确、报送要及时。各单位要在2009年6月26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以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汇算清缴工作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和对企业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审核情况。

  (5)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对税款所属期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比例少于70%的单位,要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税款比例跟踪分析情况在工作总结中反映。

  4.后续管理阶段

  (1)200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的事后审核工作面要达到100%,要将审核中存在疑点的企业和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3)为提高中介机构代理工作质量,各税收管理员必须在经管业户中选取1-2户,直接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以检验各中介机构代理工作质量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后续管理具体工作方案将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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