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发[1999]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24
摘要:各地市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省进驻本地分支机构的管理,除要加强对现有分支机构的管理外,特别要加大对不进行工商登记、不办理税务登记的非法分支机构的征管力度,监督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税收管理之中,以杜绝税源转移问题的发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9]9号       1999-02-2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和《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避照执行。

  一、我省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峨口铁矿、太钢矿业公司大关山矿、山西铝厂孝义铝矿、汾西矿务局所属柳湾、水峪、高阳煤矿以及兴县煤运公司驻苛岚中转站等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二、各地市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省进驻本地分支机构的管理,除要加强对现有分支机构的管理外,特别要加大对不进行工商登记、不办理税务登记的非法分支机构的征管力度,监督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税收管理之中,以杜绝税源转移问题的发生。

  三、《补充通知》第二条所涉及内容,除通过稽查发现有偷税行为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执行外,对其他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做要求。

  四、稽查部门要针对分支机构特点,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稽查,凡发现有偷税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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