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7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11
摘要: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在税收政策落实和税务执法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979号提案的答复

沈永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统一“三省两市”税收自由裁量标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适当减少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设定税务行政处罚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2018年6月15日省级新税务机构成立之日,我局公告了《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局公告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对19项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设定了裁量基准。相关裁量基准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对易于纠正、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情形,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对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情形,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全省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将严格执行相关裁量基准,切实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责,宽严有据。

  二、关于您提出的“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该建议涉及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衔接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税务机关将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落实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您反映的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衔接问题积极向上反映。

  三、关于您提出的“全面梳理并增加‘首违不罚’清单”的建议

  我省税务部门探索实施“首违不罚”已有比较长的时间。2018年6月15日省级新税务机构成立之日,我局公告了《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全省税务系统全面实施“首违不罚”制度。2020年6月30日,长三角三省两市税务局公告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该清单包括18项“首违不罚”事项。为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包括10项“首违不罚”事项,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全省税务系统将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和长三角区域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既体现法律的刚性,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

  四、关于您提出的“确保税务机关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的建议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已就制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公开征求了意见,其中包括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您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并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在税收政策落实和税务执法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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