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9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29
摘要: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93号        1998-04-29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第五点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四点规定,举办非学历培训业务,是经地税部门审核甄别确定属于应税的收费项目,应纳入税务管理,由收费单位向收费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