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0]18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0]181号      2000-07-1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统计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务必要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切实做到帐物对应核实。

  二、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在本季内分次抵扣。

  三、各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于7月28日前将《库存棉进项税额补提统计表》(样式附后)上报省局。

  附件:库存棉补提进项税额统计表.docx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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