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2]2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2]27号      2002-02-2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4日起,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废止。
  3.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废止。
  4.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的当月15日内,到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中的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的审核职责,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履行。

  二、[条款废止]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的进料加工业务,由于出口退税计算机软件有待完善,在目前手工操作的情况下,暂采用“购进法”进行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

  三、[条款废止]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使用的各种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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