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0]17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等相关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12
摘要:对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权证发放环节,应实施契税以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控管,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发放房地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等相关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178号            2010-07-1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归地税部门,现已实现了契税征管的平稳过渡。鉴于契税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征管与土地房屋权属管理密切相关,为了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衔接,提高办税及权属登记效率,优化服务,经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研究,现就做好契税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沟通,建立协作长效机制

  地税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应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房管部门衔接,共同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契税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控管以及协税护税工作。

  二、协调各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地税部门应做好契税与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的协调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环节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

  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应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窗口设置办税窗口,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同时对征收窗口应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为地税部门设置办税窗口提供适宜的场地、设施。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共同研究解决窗口工作时间的协调统一、办税程序与权属登记各环节的衔接等问题,以优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严格“先税后证”制度,防止税收流失

  对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权证发放环节,应实施契税以及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控管,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发放房地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四、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为优化办税流程,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地税部门与国土房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商品房转让、二手房交易等相关涉税信息;地税部门及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反馈土地房屋交易契税完税信息。

  五、加强协调管理,落实契税优惠政策

  为确保契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减免条件认定的协调管理。农村居民首次购房减免契税,由购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农村居民购房情况的查询证明;房屋交易撤销涉及契税退税,由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或者登记退件的相关证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减免契税、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重新承受房屋减免契税的,由申请人在登记环节自行提供相关依据,地税部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照职责分别进行审查。

  六、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工作开展

  对于国土房管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契税管理而发生的系统或网络使用、信息传递服务、场地使用及窗口服务等协税护税费用,地税部门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双方可商请当地财政部门,共同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按照契税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协税护税经费,确保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纳入契税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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