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4
摘要:综合各地需求建议,并经广泛深入论证,省局决定按照“重点突破”的实施策略,优先就基层征管单位与纳税人办税服务直接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8]5号      2008-01-04


各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24号),上下互动,积极开展流程重组需求调研与论证设计,促进了全系统业务流程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综合各地需求建议,并经广泛深入论证,省局决定按照“重点突破”的实施策略,优先就基层征管单位与纳税人办税服务直接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现将论证确定的《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征管部分)》(以下简称《重组意见》)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征管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工作,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研究落实。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重组优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大集中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税收科学化管理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是涵盖税收管理各系列、各环节、各层面的综合性工作;是在“全省一个税务局”理念下依托信息技术支持不断优化业务操作方式和运作机制的长期性工作。通过业务重组使资源配置更有效,业务分布更科学,岗位职责更清晰;通过流程优化使流程更顺畅,环节更合理,文书更精简。目前印发的《重组意见》,仅是针对基层征管单位与纳税人办税服务直接相关的业务重组的阶段成果。随着我们对税收征管科学规律的逐步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充分运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工作将不断持续下去。因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重组优化工作的重要性、综合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保留好的,优化差的,精简多的,再造缺的”的重组优化原则,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以大集中信息化的全新视觉,坚决摒弃传统的业务操作模式和习惯,进一步加强组织发动,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上下紧密互动的良性态势,再接再厉推动业务重组优化工作向纵深拓展。切实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实现廉洁征管存在的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切实把税收管理的重心转移到税源管理这一核心上来。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改进方法,增强重组优化工作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业务重组优化的努力方向,是实现税收管理从“职能导向型”向“流程导向型”转变,建立和强化以信息化为基础的流程作业和流程管理,依托大集中探索推进“全省一个税务局”的业务分工布局,健全强化税源管理优化办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驾驭信息化环境下的业务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正确看待整体信息化变革要求与具体系统功能性能欠缺的关系,准确把握业务与技术互动的关系、人与机器协调的关系,结合省局重点改革工作部署,在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清理涉税资料、清理征管文书、规范数据管理、拓展数据应用、调整业务分工布局等方面不断实现重组和创新。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注重协调,增强综合配套和紧密互动。业务重组优化工作牵涉面广,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业务之间、业务与技术之间的综合配套推进,也需要省、市、县、基层多级多部门的紧密互动。各地要结合《重组意见》的具体要求,明细配套办法以及印制配套表证单书,做好宣传解释,确保《重组意见》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反馈,对《重组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对今后各级、各部门归集的重组优化建议,也要加强调研论证,及时向省局相关部门反馈,通过上下互动、综合配套推进,不断深化业务重组优化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1月04日

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征管部分)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24号)精神,经过调研论证,现就税务登记、省内外出经营管理、税前纳税认定、上门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流程重组意见明确如下。其中,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三个业务流程,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尽快制定纳税人首次购票的限额限量供应办法;纳税人税前纳税认定、发票验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三个流程,待大集中系统有关表证单书修改完毕并发布后执行;省内外出经营管理流程,待进行详细需求设计和大集中系统有关功能模块开发完成后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省局将另行通知;新设立的表证单书,由各市局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填写新的《税务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提交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即可予以办理。原由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等不再使用。

  (二)税务登记前台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根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登记模块操作界面不变),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也可以先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必需的信息,即时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事后补录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登记前台在《税务登记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二、省内外出经营管理

  (一)纳税人在注册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省内外出经营手续时,注册地地税机关不再开具纸质《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信息通过大集中系统以电子文书的形式传递到经营地地税机关,由经营地地税机关接收。

  (二)纳税人不再需要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通过大集中系统查询本地经营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并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纳税人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开具发票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用纳税人在注册地的纳税人编码进行税款征收、发票开具。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将外出经营活动信息情况通过大集中系统反馈回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大集中系统核销《外管证》,纳税人无需再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本流程仅限于我省管辖的纳税人到本省内(不含深圳)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业务,我省管辖的纳税人到省外外出经营及省外纳税人来我省经营管理的业务流程不变。

  三、纳税人税前纳税认定

  (一)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后、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前,下户采集、核实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税前辅导,完成《纳税人涉税信息表》(详见附件2),并将有关的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取消原《应缴税种登记表》,并不再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涉税信息表》。

  (二)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和下户核实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应缴税种的认定,并向纳税人发出《应缴税种及申报征收事项核定通知书》。

  (三)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管理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如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存在异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提请重新核定。

  (四)税收管理员应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申报纳税,采用ETS和批量预储扣税等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同时督促纳税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大集中系统进行登记确认。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原则上要求税收管理员逐户下户信息采集和税前辅导。新增单位纳税人比较多,首次申报纳税前不能及时下户的,税收管理员可以根据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证件、批准设立文件等列明的经营范围或纳税人申报的经营范围进行税种核定,但事后要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和办税辅导工作;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涉税信息采集和税前辅导工作,应结合核定一并进行;具体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新增管户数量和管理力量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前办税辅导制度,结合纳税人税前纳税认定流程的调整,分别采取下户和集中辅导等多种方式进行办税辅导服务。

  四、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

  各类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采取上门方式进行申报纳税的,取消先由后台税收管理员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做法,由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税人员受理,并对纳税申报内容进行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审核,符合要求的,即可给予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

  五、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

  (一)对纳税人首次领购地税发票实行限额、限量供应发票。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地税发票,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办税服务厅前台人员受理,前台人员对其购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首次领购发票的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经办税服务厅值班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向纳税人限额、限量供应发票。首次领购发票不需经税收管理员进行购前审核。

  限额是指面额百位(含百位)以下手写发票和面额100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具体限额由各市地税局确定。限量是指各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核算水平等综合因素具体确定的各类纳税人初次发票供应量。办税服务厅前台应及时将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情况传递到相应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日常用票情况确定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和用量,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前合作出调整。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超限额或限量的定额发票、面额千位(含千位)以上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的,前台工作人员受理后,将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申请传递给相应的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并经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税服务厅前台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再向办税服务厅前台领购发票。

  纳税人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发票,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发票验销

  (一)简化定额发票、企业冠名发票和面额千位(含千位)以下手写发票的验销手续。

  1.已在省地税局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进入省地税局同上办税系统发票验销模块,在《发票使用与购(印)申报表》(详见附件3)中录入发票使用、本次申请购(印)、申报纳税等相关信息,并打印该表(重新购票时进税务机关)后,即可提请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发票进行验销,不需要持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税机关验销。

  没有在省地税局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填写书面的《发票使用与购(印)申报表》报主管地税机关验销,由主管地税机关接纳税人填报的资料录入大集中系统,不需要持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税机关验销。

  2.主管地税机关前台人员对纳税人网上及书面提交的发票验销信息进行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同意纳税人领购新发票。

  3.对上述纳税人申请验销的发票,由税收管理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下户进行核销,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下列发票必须严格实行每次验旧供新制度:

  1.面额万位(含万位)以上的手写发票;

  2.电脑发票;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

  4.建筑业发票;

  5.不动产销售发票。

  (三)纳税人续购(印)发票,只需填写《发票使用与购(印)申报表》,但首次购票及需增减发票种类或超过核定供票限量购票,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原《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首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应填写《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原《企业街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纳税人只需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向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代开发票的相关证件和资料,无须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开票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根据系统生成的《代开发票申请表》(详见附件4)打印给纳税人核对,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二)办税服务厅前台对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和征税业务实行“一窗式”办理。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对代开发票的事项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免税或暂不征税项目可免先征税环节)。纳税人足额缴纳税费后,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开具发票交纳税人签收。

  货物运输发票的代开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

  1.税务登记表.rar

  2.纳税人涉税信息表.rar

  3.发票使用与购(印)申报表.jpg

  4.代开发票申请表.rar

  5.重组后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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