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7]2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1
摘要: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105号)要求,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7〕23号                2007-02-0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105号)要求,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40元降低为20元,并实行分项定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正本外框10元,副本封皮4元。

  二、纳税人在换发或变更税务登记证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不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心的费用。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和封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