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征[1997]1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26
摘要:各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以法定的文书格式打印(具体格式参照96年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所列格式),对应补税或罚款的,在送达决定书的司时应送达缴款书。决定书中须注明缴款书号码(税单上列税款限缴时期与填发日期应相差十日以内)及份数。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7]13号       1997-08-26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转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 各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以法定的文书格式打印(具体格式参照96年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所列格式),对应补税或罚款的,在送达决定书的司时应送达缴款书。决定书中须注明缴款书号码(税单上列税款限缴时期与填发日期应相差十日以内)及份数。

  2、 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税务机关应以书面法律文书通知纳税人,通知书上应注明原缴款期限、缴款书号码、延期缴税原因、延期时限。

  3、 过期清缴税款时重新开具的缴款书应在备注栏注明“越期清缴税款”字样,并同时收回原缴书归档保管。

  4、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的缴款书上注明“越期未缴,强制执行”字样。

  5、 以上各类法律文书都应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各局应严格执行使用税务法律文书制度,各种送达纳税人的处理决定书都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的书写格式以厦国税征(1997)006号文规范文书写。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