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征[1997]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28
摘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填写《听让要求书》(表三)和《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表四)报税务机关,各局应有相关科室专门受理,受件时应在《听证要求书》上盖章签字,并注明收件时间后退一联予当事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7]6号             1997-03-28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巴于1996年12月10日以厦国税征(1996)010号文转发给你们,现就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局在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表一),应用时填写《送达回证》(表二)并由当事人签收。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填写《听让要求书》(表三)和《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表四)报税务机关,各局应有相关科室专门受理,受件时应在《听证要求书》上盖章签字,并注明收件时间后退一联予当事人。

  三、对依法裁定组织听证的,应填写(《听证通知书》)(表五);裁定不予组织听证的,应填写《不予听证通知书》(表六),同时填写《送达回证》(表二)予当事人。

  四、当事凡提出听证后,对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表七一1)成《交更行政处罚告知书》(表七一2)边同《送达回证》(表二)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要求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主持人出示身份证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署盖章的《委托书》(表八)一式两分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退一联予当事人。

  六、各局应设置相对固定人员一至二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审核,审核无误后作出《回避人员核实通知书》(表九)裁决准予或不准予书二份,其中一份给当事人。

  七、当事人中途申请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撤回听证申请书》(表十)报执行处罚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执行处罚的税务机关填写《同意撤回听证申请裁决书》(表十一)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连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八、对公开听证的案件或不予公开听证的案件的公告,各局都应以书面墙报形式张贴于局本部大楼外。

  九、听证主持人在主持听证会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授权书》(表十二).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宣布会场纪律。

  (一)权利:

  1、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

  2、 当事人有权就本案税务调查人员提出的指控和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申辩和听证;

  3、当事人有权对有关证据申请重新核实,或者自出延期听证要求;

  4、当事入有权对听证笔录中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分可请求补充或修正。

  (二)义务:

  1. 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本案事实和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2、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当事人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三)会场纪律:

  1、听证会应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依程序进行,本案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都不得发表有损国家机关威信的言语或有过激行为的发生;

  2,参加听证的备方都应准时出席听证会, 听证会中所有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擅自退场;

  3、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不得进行谩骂、 威协和人身攻击。

  4、参加听证的各方都应保持会场的安静, 不得喧哗、鼓掌、吵闹、旁听人员未经听让主持许可不得发言。

  5、参加听证不得随意走动,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听证座。

  6、18岁以下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旁听; .

  7、未经主持人许可,现场不得录音. 摄影或拍照;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而宣布中止听证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

  十一、听证记录员应在听证会举行中当场记录双方《陈述申辩笔录》(表十三)。

  全部听证资科归档时应填写《税务案件听证审查登记》(表十四)归档。

  十二、听证会全部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书》(表十五)边同《送达回证》(表二)送达当事人。

  十三、以上所指税务文书送达方式都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中的规定办理。

  十四、税务案件调查机构在移送调查结果至审查机构申核时,应办理相应的书面《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星呈批表》表1)、《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表2)以及据《税务案件审批登记薄》内所规定附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审查机构在收到调查机构移送的案卷后,按规定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薄》(表3)。

  十六、调查机构或其他执行机构在执行以后除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报送审查机构备查外,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表4)一同备案。各局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掌握案件处罚尺度,依法执政,切实落实好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如有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