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1999]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4
摘要: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住房,凡符合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须经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对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对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当年免征营业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1999]74号       1999-09-14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已印发给各地。为便于各地操作,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起计算。

  二、商品住房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三、“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

  四、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住房,凡符合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须经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对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由县(市)地税局审批;对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当年免征营业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五、此次房地产营业税政策调整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对在此后按原规定已征收入库但符合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应予以退库。

  六、各县(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次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

  此次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各地自行制定的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