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0]24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0]248号         2000-11-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逐级汇总申报和信息反馈制度,特别是监管省市级金融保险企业的主管税务局,必须负起信息传递的责任,并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加强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密切配合,以保障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所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国债取得的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及有关费用的处理,均比照《通知》一、二条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金融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及改良的认定及税务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冀国税发[2000]166号)执行。其中金融保险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单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超过50万元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增加有关资产的价值或按规定的期限摊销,如有特殊情况,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作为费用处理)或不按规定的期限摊销,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四、[条款废止]汇总纳税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呆坏账准备金等,如由省级分(支)行、公司统一计提或调剂使用的,必须报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如由市级支行、公司统一计提或调剂使用的,必须报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