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办[2008]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14
摘要: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核实其是否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若未办理的,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待取得退税部门相关文书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国税办[2008]6号          2008-01-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完善征收部门(包括计划征收处、计划征收科,下同)、管理部门(包括征收管理处、税源管理科、税务分局、所,下同)、退税部门(包括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源管理三科或承担出口退税管理职能的科室,下同)、稽查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衔接(以下简称征退税衔接工作),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打击偷骗税行为,建立健全出口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试行)》(浙国税征[2007]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推广管理创新项目的总体要求,就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出口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行的是双轨运行,两者机构、职能相对独立、征退税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基本处于“征归征、退归退”的状态。出口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与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之间的脱节,一方面给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的日常工作带来不便,影响税收管理质量及纳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造成征收管理与退税管理方面的漏洞,给税收工作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随着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共同的工作对象不断扩大,现行的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梳理征退税衔接工作内容和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对进一步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有效解决当前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税收管理整体效能不高的问题,对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打击出口骗税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主要内容

  征退税衔接工作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中,围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托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结合必要的人工管理手段,统筹征收、管理、退税、稽查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面增强税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征退税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管理部门与退税部门间应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通过企业登记、认定信息的准确及时互通,实现对企业的全程管理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查反馈。

  1、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变更。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提供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税认定数据进行变更,并根据有关政策调整相关企业的退税申报、审核方式。

  2、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出口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及时对该企业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作取消处理,待政策法规部门终审通过后,再由退税部门依规定转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企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退税部门据此对该企业的退(免)税认定信息及时进行维护,并将结果反馈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发现出口企业非正常户恢复生产经营或发生出口业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管理部门在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核实其是否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若未办理的,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待取得退税部门相关文书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企业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5种情形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的6种情形以及出口企业出口少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已申报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出口企业未办理退(免)税认定未进行退(免)税申报等按规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信息按月传递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督促出口企业计提销项税额办理纳税申报,并将出口企业申报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三)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管理

  退税部门应按月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和深加工结转等已办理免税申报或免税证明及核销手续的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对出口免税业务没有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退税部门应通知管理部门视同内销予以征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管理,对出口企业没有提供由退税部门出具的相关免税证明的销售收入,不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欠税监控,按月将出口企业欠税信息传递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及时与管户资料进行核对,并暂缓办理欠税出口企业退税手续,待欠税出口企业清缴欠税后,再予以办理。

  (五)免抵调库计划管理

  退税部门与征收部门应共同做好免抵调库计划的测算工作。同时应明确调库计划、免抵调库明细数据的传递、调库手续和退库手续的办理流程及限办时间,以确保退税进度和退税计划的执行。

  (六)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退税部门应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有关规定使用“函调管理系统”发函。退税部门负责发函的人员应定期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发函的回函情况,收到回函后应及时转交相关人员处理。退税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接收工作,函调接收人员在每个工作日登录函调系统查阅新函件,将接收的函件分发到相应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信息后,负责回函的工作人员通过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将函件分发到相应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按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填写相关内容,由管理部门负责回函的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通过函调系统回函,并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打印出纸质函件,加盖公章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发函的退税机关。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管理部门应将出口企业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工作范围,在开展税负分析、纳税评估等工作时应包含出口企业。稽查局在对出口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把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纳入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如有出口企业被稽查立案的,应及时通知退税部门暂停办理退税,稽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一并反馈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在日常审核审批、预警评估、函调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信息以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等需要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的,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或配合组织实施调查核实,若涉嫌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退税部门。

  (八)技术支持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认真做好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的整合工作,不断提高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功能,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为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落实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确保征退税衔接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发挥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强化税收基础管理的高度,从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征退税衔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盘棋统筹考虑,绝不能人为地割裂两者的紧密联系。

  (二)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各地要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征退税衔接的主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细化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明确征收、管理、退税、稽查局、信息中心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加强监督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各地税源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征退税衔接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建立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征退税衔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量化征退税衔接工作内容,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各地在认真贯彻本文件精神,明确各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建立征退税衔接的出口退税管理新模式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征收、管理、退税、稽查等部门干部出口退税管理和政策业务的培训力度。各地在举办各类政策业务培训班时,要将出口退税业务知识列入培训内容,全面提高相关职能部门干部的出口退税政策业务水平,夯实征退税衔接工作的基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14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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