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7]1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9
摘要:是否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开展情况及成果,台账是否起到了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的作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试行]

浙国税征[2007]19号          2007-7-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有效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协调不够、征管整体效能不高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探索建立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联动机制,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税源一体化管理是税收管理体制、机制的再深化、再拓展,是征管数据省级集中对转变税收管理方式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步骤。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就是要通过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成立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明确界定税收征管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加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带来的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建立和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整合联动为重点。建立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重点是整合和联动,即在原有部门职责划分的基础上,整合税源管理职能,实现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和税收征管各环节之间的联动。

  (二)以征管流程为导向。各部门、各环节要树立全局意识,自觉将各自的管理职能纳入一体化联动机制的框架内,主动适应一体化管理机制下征管流程的调整和优化对各部门、各环节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三)以信息平台为支撑。充分发挥征管数据省级集中的优势,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搭建全省统一规范的省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为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以减负增效、优化服务为目标。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既要不断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负担,实现减负增效;又要不断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上级国税机关在下达工作任务时,要切实按照税源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大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对各项任务进行科学整合和合理归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避免纳税人报表资料的重复报送,逐步消除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

  二、工作制度和职责分工

  (一)强化税源管理,规范任务分配

  1、全面应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加强管理员工作任务管理。基层国税机关要利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分配工作任务,记录工作过程,提示工作进度,反馈工作结果,逐步实现管理员工作任务下达和结果反馈渠道的统一。同时,基层国税机关要对需要管理员下户进行调查、核查、检查的事项进行清理和整合,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要进行科学归并,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管理要求,力求一次下户解决多个问题,避免涉税信息重复采集和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

  2、不断推进征、退税相互融合,进一步完善征、退税衔接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彻底改变征、退税部门“各负其责、各管一段”的错误观念,把征、退税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高度重视征、退税衔接在强化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纳入到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同时通过明确征收、管理、稽查、出口退税各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整合管理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征、退税衔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出口企业税收征管质量。

  3、做好税源管理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环节的有机互动。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源管理工作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紧密结合,通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成果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源管理;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环节,促进税收分析质量的提高,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选案提供准确的目标和方向。

  4、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税源管理工作需要,及时发布各税种管理的异常信息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预警信息,指导基层国税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源管理。

  综合征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征管状况、征管质量、征管能力的分析评价体系,及时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二)加强税收分析,指导评估检查

  1、充分发挥税收分析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导向性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要改变以往仅由计统部门参与以及仅为计统工作服务的税收分析模式,把握好税收分析这一税源管理的切入点,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的基础作用。要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分析制度,按照宏观分析找问题、微观分析查原因的要求,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税收分析工作。在做好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的同时,大力开展税源分析,充分拓展信息来源,探寻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的真实税源的应征数,判断现实征收率,据以查找征管漏洞。要通过开展税收分析,及时反映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方向。

  2、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在税收分析工作中的职责。

  计统部门负责有关税收分析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开展宏观税负分析,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微观税收等方面的分析。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分税种的税收分析、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和行业税负分析,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种管理的建议。

  综合征管部门负责征管基本数据分析和影响税收收入的征管因素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稽查部门负责税务稽查影响税收收入的分析,通过典型稽查和行业性稽查案例的分析,提出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征管措施的建议。

  (三)建立评估协调机制,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

  1、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水平。一是要加大纳税评估与税收分析、税务稽查和税源管理环节的联动。充分运用税源管理、税收分析和税务稽查的成果,减少纳税评估对象选择的随意性;同时通过对纳税评估案例、稽查案例的规律性分析,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的方法,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二是要大力开展行业评估,建立适应不同税收业务管理要求的行业税源监控评估模型体系,提高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三是要完善基层税源管理机构职能,推行行业综合评估和税收管理员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两级纳税评估模式,提高纳税评估的专业化水平。

  2、建立纳税评估综合协调机制,避免多头评估。

  (1)明确界定各部门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总体规划,具体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负责全局性纳税评估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的审定,负责全局性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的审定,负责指导、协调、处理纳税评估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制定、完善纳税评估各项制度、工作规程、考核办法,协调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和统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效果分析和工作经验的总结交流。

  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税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监控相关税种行业税负率等指标,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税种纳税评估计划和项目,制定相关税种的具体评估办法,对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具体业务指导。

  (2)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任务管理流程。

  一是统一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和自行确定的评估项目,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评估项目后,按照相关性原则进行梳理整合,综合考虑各税种关联关系、时间要求和基层国税机关实际情况,合并重复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报领导小组确定评估计划,开展全税种联合评估。

  二是统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领导小组确定的纳税评估计划,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到基层国税机关,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再自行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对于总局临时下达的、在省局评估计划之外的纳税评估项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直接下达到基层国税机关。

  三是统一反馈纳税评估结果。基层国税机关在完成纳税评估任务后,根据评估任务部署时的工作要求,将评估结果及工作建议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意见。

  3、加大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1)除举报案件以外,已列为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其中一项的选案对象的,同一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列为其他选案对象;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纳税人除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及金税协查之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

  (3)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工作台账,及时记录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由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各自维护、共享使用,切实做到对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

  4、做好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有机联动。

  在税源管理和税收分析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纳税评估及稽查部门,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方向和依据。在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按照有关要求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部门在选案时要充分利用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果,提高选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环节移送的案件,应向移送环节反馈稽查结果;对不立案的移送案件应说明原因。稽查部门要加强稽查查补收入和典型案例分析,建立健全稽查建议机制,注重稽查查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部门,共同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稽查部门出具的稽查建议书,认真落实稽查建议,采取切实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消除征管盲区。

  (四)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深化数据增值利用,为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提供强大技术支持

  1、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在调查研究和各业务部门提交的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加快各类信息管理资源的整合,搭建全省统一规范的省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使之成为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实现一体化联动的统一平台和主要工具,使管理层和操作层均能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信息,促进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一体化联动机制的形成。

  2、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各级国税机关应对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进行清理简并,凡是通过现有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能够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组织机构和监督考核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钱宝荣,副组长:乐国定、臧耀民、张国钧、金星,成员由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稽查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有关制度,组织协调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一体化联动机制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张国钧(兼),副主任:征管处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牵头负责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要求,成立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市地局征管处、县(市、区)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具体牵头落实。各地要为综合征管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员力量,保证综合征管部门在税源一体化管理中组织部署和牵头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省局每半年、市局每季度、县(市、区)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次例会召开之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的需要通过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实施的税源管理项目,并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例会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的管理项目建议,结合当前税收工作重点,研究决定实施税源联动管理的管理项目;

  2、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纳税评估计划的整合归并情况,研究制定纳税评估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达;

  3、通报上期例会确定的管理项目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明确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中有关岗位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流转程序、完成时限与工作要求,确保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应加大对下级国税机关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形成长效机制。考核的内容包括:

  1、是否成立了税源一体化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定期召开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例会,相关税源管理的工作任务是否在一体化管理的框架下得到有效落实;

  2、下达税收管理员工作任务是否通过税收征管辅助系统进行,是否存在多头下达的问题;

  3、是否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开展情况及成果,台账是否起到了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的作用;

  4、是否认真落实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对A级以上的纳税人是否实施了规定范围以外的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

  5、是否存在因进行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被举报并被上级国税机关查实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源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当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不断探索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全省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积累经验。省局将根据税源一体化管理推进的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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