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4]382号 2004-11-09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对重点税源户季度缴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如出现异常增加或异常减少情况,以及由各类原因引起月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减的情况,各地要把变化的数据及原因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5日内书面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联系人:朱琼,电话:8773228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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