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1990]16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11-06
摘要: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函[1990]164号         1990-11-06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下发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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