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7
摘要:自2014年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对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5号      2013-12-2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全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发票衔接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含)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对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二、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印制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